关于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的复函

2020年07月07日04:30:24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驻纽约总领馆:你馆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85ぉ纽签字第37号《请示可否凭香港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办公证书等》收悉。经研究认为:凡发生在国内的法律事实,均可向国内公证处申请办理所需的公证书。如果由于时间已久,申请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在国内已无任何亲友或单位可为其作证,公证处也查不到任何线索,我公证处可为其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这种证明书在美国法律上称之为次要证据,可以代替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的效用。对此,我司曾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83ぉ司公字第31号文通知各地办理,你馆可告诉当事人向国内有关公证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