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84]司公字第54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ぉ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ぉ》第 一百四十一 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发布文号: [84]司公字第54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ぉ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ぉ》第 一百四十一 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