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可不可以变更

2020年07月07日04:30:24

律师回答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又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增加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就会影响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但如果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下,为了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同时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