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筑[2011]24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委在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推行了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的建筑业农民工三项管理制度,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工作,从今年起在全市专业承包企业中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要求,建立农民工管理组织机构,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认真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劳务费纠纷调解和劳务用工管理等工作。
2、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农民工管理员。农民工管理员应参加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建筑业农民工的,应查验农民工的合法身份证明,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建筑业专用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办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从业手册,建立劳务用工档案。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应认真核对劳务企业提供的农民工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是否真实、完整。农民工管理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农民工出勤和人员进退场情况,每月在施工现场公示考勤表。
4、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关于全市建设施工现场推行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的通知》(建筑〔2010〕989号)要求,安装并使用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每月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登记、考勤、工资支付及进退场情况。今年4月15日前,全市所有在施项目应完成第一次信息上报;凡新开工项目,应在农民工进场后一周内完成系统安装和第一次信息上报。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不得继续施工。
5、专业承包企业应严格落实农民工月结算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农民工管理员与施工班组每月根据农民工考勤和完成的工程量核算每名农民工工资金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项目部审定后,由项目经理、农民工管理员、班组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四方签字确认,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项目部或班组不得截留、克扣农民工工资。
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的,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表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农民工管理员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6、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承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开展专业承包企业劳务用工动态考核,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产生拖欠问题,造成群访、集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发布文号: 建筑[2011]24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委在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推行了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的建筑业农民工三项管理制度,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工作,从今年起在全市专业承包企业中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要求,建立农民工管理组织机构,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认真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劳务费纠纷调解和劳务用工管理等工作。
2、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农民工管理员。农民工管理员应参加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建筑业农民工的,应查验农民工的合法身份证明,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建筑业专用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办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从业手册,建立劳务用工档案。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应认真核对劳务企业提供的农民工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是否真实、完整。农民工管理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农民工出勤和人员进退场情况,每月在施工现场公示考勤表。
4、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关于全市建设施工现场推行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的通知》(建筑〔2010〕989号)要求,安装并使用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每月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登记、考勤、工资支付及进退场情况。今年4月15日前,全市所有在施项目应完成第一次信息上报;凡新开工项目,应在农民工进场后一周内完成系统安装和第一次信息上报。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不得继续施工。
5、专业承包企业应严格落实农民工月结算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农民工管理员与施工班组每月根据农民工考勤和完成的工程量核算每名农民工工资金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项目部审定后,由项目经理、农民工管理员、班组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四方签字确认,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项目部或班组不得截留、克扣农民工工资。
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的,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表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农民工管理员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6、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承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开展专业承包企业劳务用工动态考核,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产生拖欠问题,造成群访、集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