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8号
为做好我市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既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又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中,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具体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10〕30号)执行。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二)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津补贴平均水平划定调控线,超过调控线1.5倍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制定。
(三)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
(五)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一般按月发放。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应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分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比重,以及与考核结果的挂钩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受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其他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服务水平”考核结果直接与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财政保障经费等挂钩。
(三)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特殊人才津贴,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与本单位的业绩挂钩)确定,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关系暂保持在1.5―3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等次的具体对应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不再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6号)。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原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保障。
(三)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的要求严肃处理。
九、组织实施
(一)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加强对本行业绩效考核的指导。
(三)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制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四)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五)区县(自治县)集体所有制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十、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
(三)全市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稳定工作,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里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各区县(自治县)政策执行情况。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8号
为做好我市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既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又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中,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具体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10〕30号)执行。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二)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津补贴平均水平划定调控线,超过调控线1.5倍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制定。
(三)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
(五)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一般按月发放。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应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分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比重,以及与考核结果的挂钩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受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其他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服务水平”考核结果直接与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财政保障经费等挂钩。
(三)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特殊人才津贴,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与本单位的业绩挂钩)确定,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关系暂保持在1.5―3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等次的具体对应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不再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6号)。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原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保障。
(三)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的要求严肃处理。
九、组织实施
(一)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加强对本行业绩效考核的指导。
(三)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制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四)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五)区县(自治县)集体所有制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十、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
(三)全市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稳定工作,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里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各区县(自治县)政策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