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0:13:3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闽人社文[2010]347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及工作实际,厅办公室对原2006年省厅制定的《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征求了有关处室意见,并经厅领导审定。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总 则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厅作为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省政府,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
三、本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决议、决定,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积极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贡献。
四、本厅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厅各处(室)在厅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着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厅长、分管厅领导职责

六、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本厅全面工作,分管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七、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以及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
八、副厅长(包括纪检组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受厅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和专项任务。副厅长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分管之外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商量。
九、厅长出国(境)或出差期间,其所负责的工作由副厅长按排序依次接替。副厅长出国(境)或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互为ab角中的副厅长接替,互为ab角的副厅长同时出国(境)或出差期间的工作,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

推行依法行政

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在职能范围内,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十一、依法建立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厅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的重大决策,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和信息工作机制。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十二、厅各处室、单位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三、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做好清权确权工作,主动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十七、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管理。
十八、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制度,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程序、网上咨询投诉回复程序,开展网上电子监察,提高行政服务工作水平。

推行政务公开

十九、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落实。
二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厅门户网站作为厅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及时公开本部门非涉密的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行政。
二十一、各处室(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政务公开要求,按照公开时限,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政策文件和重要事项,并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十二、认真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策的制定

二十三、本规则所指的政策,是本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利义务、在本省范围普遍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制定政策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十五、政策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单位)完成,重大政策由厅长指定处室(单位)或组织专门的起草小组完成。起草过程中,要主动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注意政策之间的协调,保持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
二十六、重大政策应注意与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等规定相衔接和协调。在起草的政策条款上如果出现与现行政策不相一致的,起草处室(单位)或专门小组应当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果现行政策将被起草的新政策所代替,必须在出台的新政策中写明现行政策予以废止。
二十七、政策完成起草后,有关责任处室(单位)或起草小组要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后再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根据政策内容送分管副厅长审阅,报厅长审签。
重大政策必须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协商一致,同时应附有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的目的、依据和必要性、主要内容、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福建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调研制度

二十八、实行政策调查研究制度。每项政策出台或研究重大问题之前都必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二十九、省厅每年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确定一批重点课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三十、厅领导及处室同志深入到县(市、区)和企业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应事先准备调研提纲,做到轻车简从,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
三十一、由厅领导带队下基层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并在厅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处室同志下基层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研报告送分管副厅长审阅。凡是基层反映的问题均应认真对待并提出解决意见,同时实行主办处室(单位)为主反馈的制度。

会议(培训)制度

三十二、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分管副厅长)专题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以及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制度。厅党组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三十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初召开一次。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席,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
(二)总结交流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研究和部署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工作;
(四)表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参加会议人员可扩大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并邀请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出席。
三十四、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席,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阶段性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对重点工作或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部署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原则每年召开1-2次。
三十五、全省业务工作会议,一般只由分管副厅长参加。如会议需请厅长、其他副厅长和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参加,需提前报经厅办公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贯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和部署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印发重要文件的措施和意见;
(三)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
三十六、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厅长审定,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席,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研究议题所涉及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厅长办公会研究的主要事项是:
(一)传达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审定由省厅安排使用在规定数额以上的经费安排意见;
(三)讨论和审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报告的重要情况或请求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审定年度工作安排意见、阶段性重点工作意见;
(五)讨论和审定以本厅名义印发的综合性政策规定、代省委、省政府草拟的贯彻中央、国务院文件、部署的实施意见稿;
(六)讨论和审定上报表彰或由省厅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七)研究协调副厅长之间分工的重要工作事项;
(八)讨论和审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和以本厅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九)研究决定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措施;
(十)通报厅领导分管工作中重要事项;
(十一)由处室(单位)提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批准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十七、厅长、分管副厅长或受厅长委托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专题问题。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确定议题并主持,视议题召集有关(处室)单位、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三十八、厅机关处室(单位)以本厅名义召开的全省业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研讨)班,一律实行计划管理。厅机关业务处室(单位)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财务、统计会议除外),凡可合并召开的应合并召开。举办会议和培训班的处室(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提出当年拟召开的各类业务会议及培训班计划,将会议计划表交厅办公室、培训班计划表交厅人事处汇总整理,报分管副厅长审签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以本厅文件形式印发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应报经厅办公室审核并送分管副厅长签注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十九、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厅长因故不能出席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全省会议的组织由厅办公室负责。全省业务工作会议的组织由业务处室负责,议题由分管副厅长确定。
四十、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
四十一、凡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随同厅领导参会的主要处室(单位)会后应将全国会议精神,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具体贯彻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将会议材料及时送厅档案室归档。

公文审签制度

四十二、以本厅名义拟定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审批公文,由省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厅长审签后报送厅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四、以本厅名义的发文,均由厅长签发。厅长出差期间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与省直有关厅局的业务会稿文件,由分管副厅长签发并报厅长审定。
四十五、各处室(单位)相互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开展工作。对有分歧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主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进行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积极配合;对经处室(单位)之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由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协调,报厅领导裁定;重要或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厅办公室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保密工作制度

四十六、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方针。制定并完善定密工作规章制度。
四十七、本厅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及密级,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四十八、按照密级文件规定,文件采取直传方式呈阅,不横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阅读范围的,必须经厅长批准。所有密级文件、电报应逐件登记,分类保管,定期清理,按期清退。
四十九、厅机要室负责保管本厅所有收文,各处室(单位)也要指定专人保管文件。
五十、密级文件要在厅机要室办理,不积压。厅处室(单位)领导阅办过的文件,不得堆放在办公桌上,应及时交还专管人员送回厅机要室或统一保管。对密级文件,任何人都不得带回家中办理,不携带出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社交活动。不得向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泄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文电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出国(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保密局同意和办理手续,并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后,方能携带;携带时应严格管理,用毕带回应及时办理交销手续。
五十一、密级文件、密码电报不得复印、摘抄、传播、私存。各处室需要销毁的文件应统一由厅办公室定期组织专人送指定的纸厂监销,严禁个人私自处理,严禁在非指定纸厂销毁或由废品公司收购。
五十二、负责保管文件的干部、职工调动(包括厅内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将承办或使用的秘级文件、资料及保密记录本移交清退。
五十三、召开涉密会议的场所应具备保密条件。会前要对扩音、通信设备进行安全保密检查。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做为扩音设备,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密级会议材料分发时要办理签收登记手续。
五十四、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加强计算机及移动存贮设备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涉密计算机(或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严禁上互联网。
五十五、严禁在手机(小灵通)中谈论涉密内容。
五十六、厅文印室及所有使用文件复印设备的人员,要知密保密,不得擅自摘抄、复印、留用文件或随意传播秘密事项。与打印、机要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机要室。制发文件中所产生的废纸、清样、版样、蜡纸应现场监销,或送指定的纸厂销毁。
五十七、坚持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包括发言讲话、文章)统一由厅办公室把关。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领导审定。工作人员公开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媒介投稿,不得泄露秘密文电内容、数据。
五十八、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责任人应立即向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

督查工作制度

五十九、厅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牵头、联系、分流、协调、督促、检查、反馈和交流等事项,对督查工作负全责,厅机关处室(单位)具体抓好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六十、督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批、立项、送办、督查办理、审查办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立卷归档等环节。
六十一、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定期通报、奖惩制度。各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督查事项及时处理按时反馈,并对督查结果负责,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按时反馈督查事项办理结果的,取消处室(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当年度绩效考评先进和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作风纪律

六十二、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机关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局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出席的,由厅办公室报厅长确定。
六十三、厅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厅人事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六十四、厅长离榕出差和工作日因私请假离榕,由厅办公室于事前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呈省长审批,并向各位厅领导通报。副厅长离榕出差,事前要向厅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告知厅办公室。上述出差安排已事先列入厅办公室印发的《本周主要工作及领导活动安排》的,可不另通报或报告。
六十五、厅领导的年度休假安排,比照上款提前通报。长假期间有离榕外出安排的,需事先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告知厅办公室。
六十六、厅机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榕出差和因私请假离榕,要按规定填写《厅机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审批表》送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呈厅长审批,并送厅人事处备案。厅机关处室、单位其他领导离榕出差和因私请假离榕,要提前书面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送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抄送厅人事处。
凡经厅长或厅领导批准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有关会议、学习班的,不须再报厅长或厅领导审批,报厅办公室备案即可。出差前要填写“五定单”,按程序审批。
六十七、厅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离榕出差和请、休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八、本厅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本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本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九、本厅工作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遵守省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