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京人社能发[2010]2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依据《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组成由市运输行业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专家小组,对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延庆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了综合评估,经研究,确认“延庆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资格。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予延庆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理论培训。
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开展批准项目的培训,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增项手续,接受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日常管理。同时要继续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改进,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充实实习实验设备,提高培训质量。
三、各有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通知内容,为本辖区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增项、编号等手续,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发布文号: 京人社能发[2010]2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依据《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组成由市运输行业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专家小组,对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延庆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了综合评估,经研究,确认“延庆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资格。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予延庆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理论培训。
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开展批准项目的培训,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增项手续,接受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日常管理。同时要继续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改进,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充实实习实验设备,提高培训质量。
三、各有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通知内容,为本辖区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增项、编号等手续,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