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8:53:4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10〕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人事处反馈。现行执行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土资办(2004 )144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为了做好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指厅机关处级(含)以下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四)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工作成效。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为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处(室、局)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核、评价和掌握。年终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六)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七)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及分配方案,经厅党组研究后确定。
三、考核程序
(八)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个人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量化打分。
1、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确定:①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自评(自评分值占年度个人考核分值的30%)。②召开厅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大会,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进行年度工作述职,由副处级以上干部对其进行民主评分(民主评分的平均分值占年度个人考核分值的25%)。③ 厅长、分管副厅长分别对其进行年度评分(评价分值占年度个人考核分值的25%、20%)。按照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确定优秀等次处(室、局)主要负责人。
2、调研员及以下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①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自评(自评分值占年度个人考核分值的30% )。
②召开处务会议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处室其他公务员对其进行民主评分(民主评分的平均分值占年度个人考核分值30%)。③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量化打分(评价分值占年度个人考核分值的40% 。)。④由各处(室、局)按分配名额在86—100 分人员中推荐产生优秀等次建议人选。⑤召开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会议,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介绍本处(室、局)拟推荐优秀等次公务员人选的主要业绩,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按规定比例推荐优秀等次公务员人选。
具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l)所列相应情况的,不受量化分值限制,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3、对拟确定为优秀、不称职等次公务员在厅机关公示三天。
4、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年度优秀等次、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公务员人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
5、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6、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九)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十)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4、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十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十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非单位派出,但经厅同意外出脱产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2、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十六)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厅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厅机关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厅机关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4、对军队转业干部,由厅机关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十七)公务员因自己原因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八)经厅党组批准,借用在厅机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厅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