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陕商发[2011]270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全省“放心肉”体系建设暨屠宰环节专项整顿工作会议安排,省商务厅将于2011年5月和6月,分别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进行验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一)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单位:西安市商务局、咸阳市商务局、宝鸡市商务局。
(二)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单位:
1、汉中顺鑫鹏程食品有限公司
2、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3、镇安县创盛肉食品有限公司
4、西安市周至富仁军海屠宰场
5、安塞县食品股份合作公司
6、安康市大红门民荣富硒食品有限公司
7、三原顺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8、陕西蒲城泽晟肉食品有限公司
9、铜川市润民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10、榆林市山立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1、宝鸡市永平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二、验收标准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具体条件如下:
1、成立以屠宰管理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当地编办批准成立执法队伍文件和本单位决定成立执法队伍文件);
2、落实执法工作经费(当地财政部门和本单位落实工作经费文件);
3、执法队伍在编专职执法人员数量一般应在10人以上,执法队伍应落实面积不少于100平米的办公场所;
4、“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专职持证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有面积不少于50平米以上按统一风格装修的工作大厅,执法队伍应配备3台以上(含3台)执法车辆、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必要的检验取证工具,“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安装商务部统一开发的举报投诉服务系统(购置安装商务部指定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并投入运行)。
(二)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按照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等改造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范围,对照商务部《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对每家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逐一检查验收。
三、验收方式
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成验收小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凭证和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
四、验收程序
(一)西安、咸阳、宝鸡市商务局完成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单位先组织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现场验收。
(二)屠宰企业完成标准化改造后,先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当地屠宰企业标准化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省商务厅上报验收申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现场验收。
上述项目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厅将按照确定的标准及程序拨付资金。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在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到位后要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拉动配套投资、绩效评估等项目实施情况。
联 系 人: 王 燕、谢文娟
联系电话:87294526、87294527
附件1:市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表
附件2: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市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表
单位名称:
验收日期:2011年 月 日
符合: 项 基本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验收结论及意见: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设区市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省级商务、财政部门验收人员(签名):
附件2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地址:
验收日期:2011年 月 日 合格: 项 不合格: 项
验收结论及意见: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设区市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省级商务、财政部门验收人员(签名):
发布文号: 陕商发[2011]270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全省“放心肉”体系建设暨屠宰环节专项整顿工作会议安排,省商务厅将于2011年5月和6月,分别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进行验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一)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单位:西安市商务局、咸阳市商务局、宝鸡市商务局。
(二)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单位:
1、汉中顺鑫鹏程食品有限公司
2、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3、镇安县创盛肉食品有限公司
4、西安市周至富仁军海屠宰场
5、安塞县食品股份合作公司
6、安康市大红门民荣富硒食品有限公司
7、三原顺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8、陕西蒲城泽晟肉食品有限公司
9、铜川市润民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10、榆林市山立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1、宝鸡市永平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二、验收标准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具体条件如下:
1、成立以屠宰管理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当地编办批准成立执法队伍文件和本单位决定成立执法队伍文件);
2、落实执法工作经费(当地财政部门和本单位落实工作经费文件);
3、执法队伍在编专职执法人员数量一般应在10人以上,执法队伍应落实面积不少于100平米的办公场所;
4、“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专职持证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有面积不少于50平米以上按统一风格装修的工作大厅,执法队伍应配备3台以上(含3台)执法车辆、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必要的检验取证工具,“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安装商务部统一开发的举报投诉服务系统(购置安装商务部指定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并投入运行)。
(二)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按照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等改造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范围,对照商务部《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对每家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逐一检查验收。
三、验收方式
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成验收小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凭证和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
四、验收程序
(一)西安、咸阳、宝鸡市商务局完成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单位先组织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现场验收。
(二)屠宰企业完成标准化改造后,先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当地屠宰企业标准化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省商务厅上报验收申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现场验收。
上述项目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厅将按照确定的标准及程序拨付资金。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在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到位后要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拉动配套投资、绩效评估等项目实施情况。
联 系 人: 王 燕、谢文娟
联系电话:87294526、87294527
附件1:市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表
附件2: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市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表
单位名称:
验收内容 | 验收指标 | 验收方式 | 验收结论 |
12312 服 务 中 心 | 成立以屠宰管理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 现场查看批准文件 | |
有相对独立、不少于50平米的办公场所,按照商务部确定的统一标准和风格进行装修,并配备了电脑、打印、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 现场查看 | ||
配备一定数量工作人员,至少一人通过商务部组织的上岗资格考试 | 查验相关证书 | ||
开通了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电话,工作时间有专人值守 | 查看记录及相关制度 | ||
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要求,购置相应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安装系统并投入运行 | 现场查看 | ||
制定了举报投诉案件分流、转交、办理、反馈等工作流程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落实了相应的奖励资金 | 查看记录及相关制度 | ||
能按《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工作 | 查看记录及相关制度 | ||
定期汇总、上报全市举报投诉数据和工作信息 | 查看记录 | ||
验收内容 | 验收指标 | 验收方式 | 验收结论 |
快速 反应 应急 处置 能力 建设 | 整合、充实、加强现有执法力量,成立了统一的商务执法队伍,落实执法工作经费 | 现场查看批准文件 | |
具有一定数量、能够承担多个领域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全部获得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 现场查看 | ||
执法队伍具有1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 | 现场查看 | ||
配备了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防护等执法装备 | 现场查看 | ||
建立了相应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执法队伍与12312服务中心间的协作配合关系,具备一定的快速反应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 查看记录及相关制度 |
验收日期:2011年 月 日
符合: 项 基本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验收结论及意见: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设区市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省级商务、财政部门验收人员(签名):
附件2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地址:
序 号 | 验收内容 | 验 收 方 式 | 验 收 结 果 | 法 规 标 准 | |
1 | 基 本 条 件 | 1.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现场查验原件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4.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 |
2.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 对照省级《设置规划》检查 | ||||
3.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现场查看 | ||||
4.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区。 | 现场查看 | ||||
5.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查验《生产水检验报告》 | ||||
6.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开。 | 现场查看 | ||||
2 | 设 施 要 求 | 1.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 现场查看 | ||
2.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与屠宰加工相适应,并符合标准要求。 | |||||
3.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 | |||||
序 号 | 验收内容 | 验 收 方 式 | 验 收 结 果 | 法 规 依 据 | |
2 | 设施 要求 | 4.车间内设有人员及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 现场查看 | 1.《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 2.《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化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
5.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
3 | 设 备 要 求 | 1.至少配备手持式电致昏器、悬挂输送机、屠体清洗装置、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或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或更为先进设备。 | 现场查看 | ||
2. 生猪产品应使用专用运载工具,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 |||||
3.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具备对生猪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 |||||
4.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
4 | 屠宰 加工 | 工艺流程按生猪验收、待宰、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进行。屠宰时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 | 现场查看 | ||
5 | 人员 要求 | 1.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相应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查验相关证书及人员 | ||
2.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序 号 | 验收内容 | 验 收 方 式 | 验 收 结 果 | 法 规 依 据 | |
6 | 管 理 要 求 | 1.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查看记录及相关制度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2.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3.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 |||||
4.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 |||||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 |||||
6.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7 | 项目落实情况 | 1.按照《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落实资金投入(资金使用明细、相关票据复印件附验收报告后)。 | 查验、留存相关票据、合同。 |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 |
2.完成《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申报的改造项目。 | 对照申报材料及《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逐项检查。以图片、文字材料突出改造前后情况对比。 |
验收日期:2011年 月 日 合格: 项 不合格: 项
验收结论及意见: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设区市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省级商务、财政部门验收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