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局等
发布文号: 粤价[2011]79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79号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局、工商局、粮食局、供销社,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农业和渔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市场安全监管局、供销社:
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下简称粤价〔2011〕39号文)对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平价商店准入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粤价〔2011〕39号文规定的设立方式外,平价商店可通过以下方式设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或者在超市设立的农副产品专营区;
(二)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者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专柜);
(三)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
(四)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及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二、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粤价〔2011〕39号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5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及20平方米;
(二)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三、平价商店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认定,应当按照粤价〔2011〕39号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申请人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资质予以认定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应当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附件: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发布文号: 粤价[2011]79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79号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局、工商局、粮食局、供销社,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农业和渔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市场安全监管局、供销社:
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下简称粤价〔2011〕39号文)对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平价商店准入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粤价〔2011〕39号文规定的设立方式外,平价商店可通过以下方式设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或者在超市设立的农副产品专营区;
(二)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者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专柜);
(三)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
(四)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及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二、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粤价〔2011〕39号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5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及20平方米;
(二)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三、平价商店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认定,应当按照粤价〔2011〕39号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申请人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资质予以认定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应当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附件: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单位(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
联系地址 | | ||||
物价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分管价格负责人 | ||||
企业性质 | 建立时间 | ||||
经营面积(平方米) | 经营品种(种数) |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 经营面积(平方米)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品种数 | ||||
经营场所来源(所有或租赁) | |||||
年销售总额(元) |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销售额(元) | |||||
租金(元) | |||||
税金(元) | |||||
水费(元) | |||||
电费(元) | |||||
附送材料清单 | |||||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报理由及内容 |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行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