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21:18:32
发布部门: 青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相关企业和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通知》(财企〔2010〕2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申报2011年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实现2011年全省外贸进出口增长10%的预期目标,2011年全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是:1、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千万美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和青海高原特色产品出口企业予以重点扶持;2、对以机电、高新技术优势产品出口为主的外贸企业予以重点扶持;3、对业绩突出的外贸流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4、对列入全省“双百”行动中的外向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支持内容:

(1)支持进出口企业实施以提升产业级次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以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业等新型产业发展的技改项目。

(2)支持我省高原特色产品出口,对检验检疫、有机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性、商标注册等设备测量费、注册费等给予支持。

(3)支持企业出口产品基地建设,包括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4)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展销(推广、展览)会予以支持。

(5)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及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文化产品和软件出口。

(6)支持企业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贸易救助措施,支持促进公平贸易的各类经贸活动。

(7)支持开展吸引外商投资活动,包括招商引资工作费用。

(8)支持外经贸能力建设、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包括人才培训、人员交流合作、重要规划制定等。

(9)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出口信用保险。

(10)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11)支持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

(12)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必须严格按照支持重点进行项目征集和筛选,并于3月25日前将推荐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议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登记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资料一并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上报省商务厅(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报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其他项目报外贸处)、省财政厅,逾期及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

3、根据资金使用流程规定,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评审、结盘等各项工作。

为确保今年资金拨付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高度重视、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工作。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 系 人:王勃

联系电话:0971-6321722  传真:0971-6321736

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联 系 人:黄健

联系电话:0971-6321725  传真:0971-6321726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 系 人:翟进全

联系电话:0971-6133963  传真:0971-6133963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