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 2020年07月14日05:51:19 律师回答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