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

2020年07月14日05:51:19

律师回答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