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达市府办[2007]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我市招投标交易场所建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的规定,加强监管,严格程序,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日趋形成。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的意见》(达市府发(2007)31号)等文件和规定认识理解不深刻,贯彻执行力度不到位,私下交易、场外交易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为真正落实监督与操作分离,规范交易平台,明确进场交易范围,杜绝场外交易,构建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比选)运行机制,经研究,现再次重申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文件通知,“中心城市”是指行政区域中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已经建立的“达州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的、唯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区不得建立建设工程交易场所。
二、按照达市府发(2007)31号文件规定的进场交易范围,全市限额标准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市本级限额标准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也应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同时,为统一和规范市场,整合和节约行政资源,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促使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特别是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包括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性住房和廉租房)也进入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以有利于全市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和场外交易。
三、扩权强县试点县的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达市府发(2007)31号文件,若四川省人民政府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县、区发改委、监察局、招监办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投标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坚决纠正和处罚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不良行为。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督促国家投资项目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没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不得公告、公示,不得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不执行省、市人民政府《意见》和本《通知》影响恶劣的,要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