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政办[2007]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济源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年度出让计划内的工业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征收完成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开发。属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应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理。
第六条 工业用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城市规划区内要达到“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和宗地内平整),城市规划区外要达到“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平整)。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内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要细化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条件,明确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供地时间、出让年限、项目建设开工竣工期限等。采用竞单位面积地价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的,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凭市政府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国家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省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市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
在规定时间完成有关报批手续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本条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多层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其他媒体等渠道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发布文号: 济政办[2007]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济源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年度出让计划内的工业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征收完成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开发。属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应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理。
第六条 工业用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城市规划区内要达到“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和宗地内平整),城市规划区外要达到“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平整)。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内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要细化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条件,明确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供地时间、出让年限、项目建设开工竣工期限等。采用竞单位面积地价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的,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凭市政府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国家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省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市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
在规定时间完成有关报批手续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本条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多层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其他媒体等渠道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