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0:40:22
发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7]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淮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 〕1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供地政策。自《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 〕16 号)文件发布并实施之日起,全市除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作为遗留问题的工业用地外,其他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管,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和供地价格等。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规定的禁止类工业项目,一律不得供地;对限制类用地,要从严控制并按规定报批。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投资、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和市、县(区)国土资源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会同本级投资、城市规划、工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工业用地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拟订出让方案。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注册资金到位、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等。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的结果确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n 号令)、和《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n 号令)、《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 2007 〕 16 号)等规定办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施单位依据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持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工业用地挂牌申请;
2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投资、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对经省政府已批准土地征收、农地转用(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 .企业和个人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实施单位提交出让预申请并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
4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具体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承诺的价格;
5 .土地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书签定后15 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6 .竞得人在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取得城市规划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出让金后,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7 .竞得人在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项目竣工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为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六、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已批准农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拆迁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并对补偿费足额兑现。
七、为保证工业用地出让顺利实施,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书面联系单会签的形式征求投资、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投资、环保等部门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作同意。
八、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自《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之日起,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 %予以退还:
1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 个月,情况特殊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2 .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 个月;
3 .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 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市、县国土资源网等媒体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十一、加大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标准、附属设施占地比例、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或隐性浪费现象发生。同时,严格实行工业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市区的工业用地项目用地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相关分局组织实施,各县的工业用地项目验收工作,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验收。
十二、转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十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
十四、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此工作作为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招商引资的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制定和落实有效的工作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各级财政、投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房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十五、本意见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