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第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
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第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
3.将经过第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
第三、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第四、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
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法律依据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疑问的规则》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缔成婚姻关系而回绝受理;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实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对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疑问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婚姻挂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