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
(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九)生活护理费;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法律依据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