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按比例负担。具体标准如下: 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住院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费用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按照医院级别,支付比例分别为55%(三级)、60%(二级)、65%(一级)。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如果在异地治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 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起付标准 (针对人群: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 低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按医院等级不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低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门诊或药房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00元。低保人员住院就医,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