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著作权穷竭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投放到市场上以后,他人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用任何方式销售其作品。是西方国家为了鼓励商品自由流通而在法律上采取的措施之一。有的著作权法规定,如果著作原件或复制物经权利人的同意以让与的方式进入流通领域,则允许对该著作的再次传播。但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实践,仅仅承认工业产权可能在贸易活动中穷竭,而不承认著作权的穷竭。同时,有关著作权穷竭的原则能否越出一国范围而适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