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2号及省发改委的有关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有意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理机构即日可以申请。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三、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五、申报格式要求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2号(2006年12月21日)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或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网页下载。
六、申报代理招标业绩,必须是在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了招标公告的项目。代理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业绩造假一经发现退回后不得再次申报。
七、申报时可不报“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材料要齐全、内容要清楚、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九、申报时间:2007年1月19日前报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发布文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2号及省发改委的有关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有意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理机构即日可以申请。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三、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五、申报格式要求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2号(2006年12月21日)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或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网页下载。
六、申报代理招标业绩,必须是在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了招标公告的项目。代理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业绩造假一经发现退回后不得再次申报。
七、申报时可不报“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材料要齐全、内容要清楚、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九、申报时间:2007年1月19日前报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
二00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