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挂回民牌需要到当地民族处办理才行。(一)申领清真标志牌的条件:1、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柯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禁忌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⑴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领导成员、业务骨干及从业人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⑵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⑶清真食品的操作用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必须保证专用;⑷原料采购、产品制作和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要严格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⑸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的管理制度和食品检查制度,必须体现和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3、清真畜禽的屠宰厂(场)和屠宰检疫点的设立,由市、县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畜禽屠宰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畜禽屠宰、防止疫病传染的要求,同意规划,合理布局。4、在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经营清真食品,应设置专门的摊位、柜台,与非清真食品严格分开存放。5、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制作、经销、食用、存放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6、清真食品的包装必须印有明显的中文“清真”字样。如同时印制阿拉伯文的,其文字要规范,并不得设计与该食品无关的内容。非清真食品经营者不得用“清真”字样或标志。清真食品的包装物、标志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字号及其食品名称,不得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忌讳的称谓和图案。7、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实行悬挂清真标志牌制度。清真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制作。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领取清真标志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处悬挂清真标志牌。8、凡申领清真标志牌的饮食网点需要更名或转向经营的,应当事先征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二)申领清真标志牌的程序1、申领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从业人员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清真标志牌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迁移到发牌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以外的的,须将清真标志牌缴回原登记机关,到迁入地重新申办清真标志牌申领手续。4、实行清真标志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表格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具体审验工作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实施。年审不合格或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收缴其清真标志牌。5、任何人不得转借、租用、伪造清真标志牌。
法律依据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