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秘[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市招管办、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建委)
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发[2006]20号),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依法实行招标情况
1、应该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实行招标;
2、招标公告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发布招标公告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
3、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
4、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5、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6、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评标活动公正情况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
3、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
5、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特别规定;
6、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7、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情况
1、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
3、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招投标文件清理情况
1、招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
2、招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二、工作步骤
1、2006年11月上旬,各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政务文化新区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专项检查的要求,对今年1一10月份开工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自查。
2、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确保检查实效。
2、检查人员要注意收集招投标活动的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招投标活动中的各方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
3、各地、各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4、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报告》和《招标项目自查表》)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联系电话:2675104、2610397,电子邮件:HFSZBB@VIP.SINA.COM)。
发布文号: 合政办秘[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市招管办、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建委)
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发[2006]20号),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依法实行招标情况
1、应该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实行招标;
2、招标公告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发布招标公告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
3、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
4、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5、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6、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评标活动公正情况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
3、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
5、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特别规定;
6、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7、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情况
1、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
3、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招投标文件清理情况
1、招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
2、招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二、工作步骤
1、2006年11月上旬,各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政务文化新区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专项检查的要求,对今年1一10月份开工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自查。
2、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确保检查实效。
2、检查人员要注意收集招投标活动的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招投标活动中的各方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
3、各地、各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4、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报告》和《招标项目自查表》)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联系电话:2675104、2610397,电子邮件:HFSZBB@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