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6]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创造了许多较好的经验,得到了各级的充分肯定,但应当看到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如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业绩要求、入围办法以及投标签到等环节的要求实行内外有别,工程业绩只是本地有效,本地企业抽签入围优先,法人代表到场要求不一等。这些现象的存在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背了招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影响我市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加以纠正。现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市招投标办公室有关招投标的政策规定,合力推动我市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二、增强全局意识和长远意识。从全局看,如果各县(市)的招投标市场相互设置“门槛”、相互封闭、制约市场竞争,既不利于本地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长远看,招投标市场是一个竞争的市场,不可能长期封闭,企业只有在竞争中才能赢得生存与发展,许多本地建筑企业本身就是靠拓展外地市场而发展起来的。因此,不能一味迁就部分本地企业的不合理要求,要清醒地看到对本地企业的过分保护,只会不利于项目招投标的充分竞争和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实际工作中要增强全局意识和长远意识,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操作,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三、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各县(市)政府近期要专门对自行出台的招投标地方性政策和规定作一次全面自查,对资格预审、业绩要求、入围办法和投标签到等方面有涉及地方保护、对外来投标企业有不公正对待的,要及时清理,认真纠正,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市级各监管职能部门要在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具体有效的措施,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已设置的招投标“门槛”,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同时,严格履行执法职能,加大对挂靠企业的查处力度,严把招投标市场准入关。
四、加强相关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的招投标行为;强化惩防体系建设的检查,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准入行为;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检查,废止各种招投标中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近期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市区和各县(市)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将对各地自行整改情况以及专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