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没有废除,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rn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限定的计量准则和水价准则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无正当借口或特殊原由持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公司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限定暂停供水。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