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确立有哪些问题

2020年07月19日13:58:39

律师回答

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具备以上三项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情形二、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逃避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三项标准,那么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是双方实质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不符合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一旦发生纠纷,不属于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调整,劳务方只能通过劳务合同主张合同权利,无权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主张劳动权益。
情形三、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
我国劳动法律禁止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者只能向一个用人单位主张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向其主张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http://www.bjrbj.gov.cn/LDJAPP/search/zxfgdetail.jsp?no=20120822105415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