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积分入户细则

2020年07月22日16:10:01

律师回答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第九条,积分标准分值为10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条申请人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请积分入户。
第十一条申请积分入户的人员,除提供第六条积分申请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对应认证材料。
第十二条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自公布积分结果10日内,市人口服务管理办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等依次进行排位,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确定入户名单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公示,公示期5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书面申请复核、实名举报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并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五条符合积分入户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对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法律依据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至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