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苏州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十梓街188号;2、苏州市立医院地址:苏州市道前街26号;3、苏州市疾控中心地址:;4、苏州工业园区疾病防治中心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茜路58号。
法律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