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增设电梯。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完善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动城市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外墙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旧住宅,是指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第三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尊重权益、美观实用、保障安全原则,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第五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第六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二)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