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精神病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精神病人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离婚案件中,因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一方当事人,其利益与精神病人发生冲突,不可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此时,法院应从精神病人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
二、精神病人的诉权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精神病人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故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抗辩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四、离婚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