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在承兑行开立结算账户;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与用户双方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3、客户填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申请开办电子票据业务;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客户开通业务功能,并制作数字证书;
5、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与用户双方根据业务种类签定相应协议;
6、客户具体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