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继续有效,因为《民法总则》规定的只是2年普通诉讼修改为3年,并没有修改原来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且,《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民法总则》生效并不意味着《民法通则》全部废止,而且目前也没有任何文件规定《民法通则》同时废止,可见《民法通则》中相关法律规定在未与《民法总则》冲突的情况下还是适用的,所以《民法通则》中关于4中特殊情况下适用1年诉讼时效仍然为有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