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被补偿人家庭成员享受实施范围所在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人口股待遇且具有股民资格,户籍在被补偿房屋住址或者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基本安置人口:1.原户籍住址在被补偿房屋的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2.原户籍住址在被补偿房屋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幼儿园);3.原户籍住址在被补偿房屋的监狱服刑人员。(二)被补偿人家庭成员不属于基本安置人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计入安置人口:1.户籍在被补偿房屋住址且享受实施范围所在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2.基本安置人口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改后出生且户籍在被补偿房屋住址的子女;3.基本安置人口户籍在被补偿房屋住址的初婚配偶、丧偶再婚配偶。4.被补偿人父母享受实施范围所在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人口股待遇但无集体土地住房的,经被补偿人父母本人同意,村出具相关证明后可计入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父母与子女分别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的,应当在其对应住房内计算安置人口。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