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只有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才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否则中介公司只能要求买卖双方承担必要的费用。这里的“合同成立”是指正式的用于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在中介未促成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成立即房屋买卖成交的情况下,虽然不是以佣金的形式约定买卖双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却以违约金的形式约定违约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双倍于佣金的违约金,其实质内容是某房屋中介公司通过约定违约赔偿的形式,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该条款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双倍佣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