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省税改办《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 制止新增债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的意见
省农业厅省税改办为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制止新的债务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乡村债务是我国农村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也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地方乡村债务出现了下降趋势,一些容易形成较大债务的项目得到控制、增量变小等。但是,总体上来看,我省乡村债务的总量大、增量大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扼制,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债务还在增加;个别地方甚至不顾自身财力、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民群众承受能力状况,举债搞建设等,致使乡村债务居高不下,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据调查,2004年全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总额高达124.97亿元,较2001年增长了21.2%。其中乡级债务76.85亿元,村级债务48.12亿元,较2001年分别增长了24.6%和16.2%。乡村债务的不断增加,不仅严重影响乡村组织的正常运转,而且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对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发展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乡村新的债务发生,积极化解陈旧债务,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控制乡村两级新的债务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的要求,不得对乡村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村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农村兴办生产、建设性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所有乡村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用于兴办生产经营项目和非生产性支出。对于政府或部门扶持基层组织兴办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向集体和农民集资,也不得强迫农民群众提供配套资金。同时,要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乡村两级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正常运转。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已核实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好途径、好办法。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农民群众又乐于接受,又能有效化解债权债务的办法和措施,各地都可以积极实践,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对已经核实的乡村债务,要积极稳妥地予以化解。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收欠还债。
收欠还债是解决乡村债务的重要途径。各地要根据不同欠款对象和不同欠款类型,采取相应的清欠措施,清收欠款,用于偿还债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欠的款项,要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催缴。对农民个人所欠的各种税费尾欠,要慎重处理。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由村委会与欠款农户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二)债权债务抵冲消债。
抵冲消债是处理乡村债权债务的一种简便、直接、有效的方法。各地要在分析掌握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说服动员和协调工作,让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转移债权债务。协商一致的债权债务,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冲账手续,有效避免“三角”债务发生。
(三)盘活存量资产还债。
当前,我省大多数村都有一定数量的存量资产,各地要在做好资产清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经过乡镇人代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采取拍卖、招租、招包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还债。
(四)调息、降息减债。
民间高息借款在村级债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各地要在核实数额、核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过去民间高息借款,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
(五)对村级不良债务实行减、免、缓政策。
对村组所欠乡镇政府的款项,在核实无误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先予挂账。对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按形成资产的产权关系实行债务划转;对村集体所欠的原财政周转金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权限报批;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农民、村、乡之间的农村税费尾欠,要以减免处理为主,今后不再保留这部分债权债务。对2002年以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应该缴纳的,要依法清收。
四、加强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强化乡村两级债务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指导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债权管理、资产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从制度上消除可能产生新债的漏洞。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债务债权项目、金额及审计等情况,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债务问题及时给予解答;指导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民主理财办法和议事规则,帮助村民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工作。
县、乡两级农业、税改部门要全面履行对乡村两级债务的审计监督职责,组织好专项审计工作,对实际发生的债务,要予以核实;对虚假债务,要挤出水分。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不得入账核算;有关部门和人员强迫村级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对追回的债权和偿还的债务,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手续。
乡、村、组撤并调整时,要按照“并乡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单设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得将原乡(村、组)的债务摊派给新的乡(村、组),不得将债务摊派给合并乡(村、组)的农民。对不属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债权,要从账上划转剥离,防止发生虚假债权债务。
五、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农业、税改部门要密切监测乡村债务动态,建立健全乡村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认真研究和总结科学监测乡村债务的方法,积极探索乡村债务的预警方式,努力寻求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各项监测指标的设定,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既能实际开展债务监测,又能及时进行债务预警;既能详尽反映债务特点,又能科学分析债务成因。要以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反映长期偿债能力;也可以采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指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各地按照不同指标设定乡村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乡村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六、切实加强对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工作机制。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防止借机举债搞建设、搞形象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加强干部培训,使相关干部和管理人员准确掌握各项政策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财政部门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对财政工作的指导,给予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