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国家新政策

2020年07月21日12:16:48

律师回答

1、车内空气标准强制实施
环境保护部修订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7年生效实施。 这不仅会影响汽车生产厂家,对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燃油限值标准降低至6.7升/百公里
2014年11月1日工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油限值标准实施,根据该标准,到2015年国内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都要达到6.9升/百公里,不达标的企业新车上市和扩产都将受到影响。
3、不得变相强制指定维修
据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机动车生产厂家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4、车辆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国税机关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另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召回涉及零部件问题 厂家需配合调查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176号,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6、非国V排放车不能上牌和迁入
江门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1日,江门全市正式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7、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中,关于减免税和退税管理的规定包括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已征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税款;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可申请车船税部分退税。
8、电动汽车充电接口新国标元旦起实施
12月28日日上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对外发布5项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新国标,备受新能源车主关注的充电接口不统一问题将得到破解,新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中华人们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176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