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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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