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第一,此行为同样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离职或离退休后收受贿赂与在职期间收受贿赂相比,其主观恶性、对公务活动的危害要小,但对廉洁制度同样形成了危害,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制度的侵犯。
第二,此行为具备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此可知,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允许其利用这一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钱物。这并不意味着在职期间牟利收受财物才是受贿,在职期间牟利离职后再收受财物就不构成受贿。
第三,此行为具备了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受贿的故意可以产生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也可以是产生于其后。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甚至并没有想到对方会在事后送其财物,而行为人在离职或离退休之后,对方以“酬谢”的名义送给其财物,且行为人明知此财物是针对其先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而送的,这种情况也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特征,不应把这种事后故意的情况排除在受贿罪之外。
第四,此行为容易滋生畸形的社会风气。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上说,如果否定事前没有约定离职或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那么《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将被规避,受贿行为将大行其道。典型的如在位时为企业牟利不要即时利益,等从领导岗位上退下后坐享企业“反哺”,这种把权力当期货进行交易的行为已成新的腐败形式。因为这种受贿行为的取证极其困难,故而难以认定,这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