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的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疫情期间如果安徽的企业在二月九号之前复工,属于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资,应该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