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坟压着其祖坟为由,将原告家的祖坟挖开并将棺木迁至附近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道,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赔偿原告修理祖坟所需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二)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应将原告家祖坟恢复原状,但认为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应依法赔偿。故判决由被告向原告用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重新安埋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