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或双方就质量缺陷及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或双方就质量缺陷及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第六条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二)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九)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十)其他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第八条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详见附件一),登记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二)投诉房屋购房合同;(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六)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