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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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