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责任就要承担民事赔偿吗

2020年07月20日12:33:48

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基本上是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作为事故赔偿案件,因为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事故发生后都要经过鉴定程序。在民事诉讼规则上,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证据资料的一种,而凡是证据资料都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很多情况下法院都是直接按照鉴定结论定案,不可否认依据鉴定结论定案是比较准确的,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都按照鉴定结论定案则容易出现偏差,而本文讨论的就是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如果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这对于受害反对保护明显不公平。

当肇事方为二人或两人以上,他们的行为如果是直接结合,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能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不会作出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如果也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明显是错误的。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最终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民事赔偿应该严格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准确划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地将交通肇事如果肇事方是两人或以上的多数都会构成连带侵权责任。

在事故侵权赔偿中,报告交通、医疗、工伤等,交通事故是最容易发生连带责任的,但是法院往往按照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直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错误的做法。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