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只规定了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没有说明变更被告的操作方式。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告知原告撤诉,然后对适格的被告另行起诉。
二、原告重新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然后法院通知变更后的被告应诉。
三、原告告知法院,同意变更被告,然后法院作出裁定变更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为得看原告是否同意并申请撤诉,如果原告不同意也不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仍然应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判决;如果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