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中如何适用过失相抵

2020年07月21日08:52:22

律师回答

1、在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后,加害人的责任承担,一般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此即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形下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通常都只是由于侵权人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但也可能因为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此种情形下,若仍使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理念和责任自负的现代法治精神,因此各国侵权法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此种因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而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即为过失相抵。

2、过失相抵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对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过失相抵的运用仍存在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问题,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恰当地运用该原则进行判决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常常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