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将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吗

2020年07月19日13:25:20

律师回答

1、2017年元旦将成为深圳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分界点”:当天深圳将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当天及之后出生的“二孩”,其父母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而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在2017年元旦当天及之后出生的“二孩”,符合计生政策,即使孩子的父母之前没有办理生育审批登记手续,事后也可以补办,具体办理措施,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细则进行。而2017年元旦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然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包括:每人每月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深圳户籍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还可以再领取“独生子女奖”,其标准是男、女每月可分别领取160元。即夫妻双方合计可领取“独生子女奖”每月320元。

3、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深圳市目前的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高于广东省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和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不用退回。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第二十一条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第二十三条 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第二十四条 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