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内河干线航道船舶限航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10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8日
南通市内河干线航道船舶限航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充分提高内河航道通航能力,确保干线航道安全畅通,保障生产物资安全,便利、快捷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干线航道行驶的船舶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南通市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干线航道船舶限航管理实施工作。
各县(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内河干线航道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航行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为船舶创造良好的通航环境。
第五条 本市内河干线航道实施船舶限航管理,船舶限航标准报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发布。
第六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限航标准实施限航管理。
在引淡排咸、引江调水、农田灌溉用水高峰等航道低水位期间,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制订临时性限制、疏导措施。
第七条 船舶驶入本市内河干线航道应立即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籍港、船舶总长、型宽、装载吃水、净空高度等主要技术参数、拟通过的航道、装载货物名称、目的地等。
第八条 限航船舶驶入内河干线航道,必须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地限制航行。
本规定所称限航船舶是指驶入内河干线航道,介于航道可正常航行和禁止航行标准之间的船舶(船队)。
第九条 承担军运、抢险救灾、防汛物资或其他特种任务的限航船舶,一般应在驶入内河干线航道12小时前告知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条 限航船舶驶入内河干线航道后,应服从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航行、停泊、作业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它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航行标准以上的船舶禁止驶入内河干线航道。
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限航船舶,不得驶入内河干线航道。
第十二条 船舶通过内河干线航道桥梁等过河设施时,应符合通航的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避让原则,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我市辖区水域主要干线航道实施限航的通告》同时废止。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内河干线航道船舶限航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10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8日
南通市内河干线航道船舶限航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充分提高内河航道通航能力,确保干线航道安全畅通,保障生产物资安全,便利、快捷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干线航道行驶的船舶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南通市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干线航道船舶限航管理实施工作。
各县(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内河干线航道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航行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为船舶创造良好的通航环境。
第五条 本市内河干线航道实施船舶限航管理,船舶限航标准报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发布。
第六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限航标准实施限航管理。
在引淡排咸、引江调水、农田灌溉用水高峰等航道低水位期间,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制订临时性限制、疏导措施。
第七条 船舶驶入本市内河干线航道应立即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籍港、船舶总长、型宽、装载吃水、净空高度等主要技术参数、拟通过的航道、装载货物名称、目的地等。
第八条 限航船舶驶入内河干线航道,必须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地限制航行。
本规定所称限航船舶是指驶入内河干线航道,介于航道可正常航行和禁止航行标准之间的船舶(船队)。
第九条 承担军运、抢险救灾、防汛物资或其他特种任务的限航船舶,一般应在驶入内河干线航道12小时前告知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条 限航船舶驶入内河干线航道后,应服从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航行、停泊、作业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它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航行标准以上的船舶禁止驶入内河干线航道。
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限航船舶,不得驶入内河干线航道。
第十二条 船舶通过内河干线航道桥梁等过河设施时,应符合通航的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避让原则,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我市辖区水域主要干线航道实施限航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