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是怎样的

2020年07月29日02:38:33

律师回答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