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专干带《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医疗保险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或因急产未能赴本人选定的医院分娩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生育保险科备案后方可同意报销费用。其他未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而未在定点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
报销范围:职工在职期间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等发生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具体如下:
1、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产前检查、诊断费用;
2、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常规医学检查费用,例如皮下埋植术、绝育术等;
4、分娩或流产/引产手术引发的并发症,产假期间第一次治疗的医疗费用;
5、因计划生育手术或妊娠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第一次治疗费用。
备注:出差、异地、公派出境、出国人员所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按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流产术、引产术、实行计划生育的其他手术及妊娠围产期诊断、检查等费用按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