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0年07月23日14:06:28

律师回答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因此对其补偿应做如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接包人、承租人在接收土地后,会投入大量的劳力与资金,作为实际用益人就依法享有地上青苗的物权取得权,青苗补偿费作为青苗的代位物,当然应由青苗的所有权人取得。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出租后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依下列规则确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1)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由资金和劳力的实际投入人取得。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http://www.npc.gov.cn/huiyi/lfzt/nctdcbjyjfzcfca/2008-12/18/content_14626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