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